【濫用公屋】被舉報有車有樓房署收回公屋 新來港婦不忿:專搞新移民
發布時間: 2023/10/18 13:39
公屋是公共資源,原意是幫助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,但歷年被濫用,情況非常嚴重。有新來港婦人獲分配公屋後,被人舉報在内地有車有樓,被房署要求28日內需要搬走,新來港婦人上訴失敗,上網請教如何處理其個案。
該名新來港婦人在facebook專頁「公屋討論區」分享自己的經歷,她與家人在2011年申請公屋,輪候7年後終於獲分配公屋,並於2017年7月上樓,現已居住6年。
她續稱,今年5月份收到房署信件通知,要求她去房署見主任,原因是有人投訴她在内地重慶市有樓有車,並提交上樓前一年(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)的收入證明。新來港婦人表示,自己曾發信給大陸銀行、國土局跟車管所索取證明,但全部沒有收到回覆,她更强調自己在重慶沒有車及房子。
房屋署主任復核文件後,指她獲配公屋前的半年,入息及收入超出要求,指責她不誠信。
話我不誠信,因為當年拿樓時樓下接待我們的房署主任叫我填資料,我當時只是填了我平常的大概收入21K左右,按公司提供當年收入超出3000多元,已超過當年房署要求的3個人單位收入金額22,390元,所以我沒有資格住這個公屋。
房屋署給予她一次上訴的機會,新來港婦人於是聯絡前公司索取當年收入明細,試圖想證明薪金部分金額,不屬於獲配公屋前半年的收入,但最後仍然是多出600元。
婦人在9月28日語上訴委員會主任見面,並遞交證明資料,但10月11日收到信件通知,必須在28日內搬走。她對此表示不滿,指責房屋署專門搞新移民。
我們這種低收入家庭,就靠老公一個人返工,又沒有存款,能搬去哪裡,現在都不知道該怎麼辦,那麼多人住公屋的人有車有樓不去查,來查我們這些低收入家庭。
根據《房屋條例》規定,任何人士若就房委會要求申報的任何資料,例如家庭入息及資產,以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等,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。房署强調,無論有關人士是否被起訴或定罪,房委會均可根據《房屋條例》賦予的權力,終止有關公屋單位的租住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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